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和相关监督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