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二章 残疾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以及孕产期健康检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孤独症、罕见病以及听力、视力等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强化零至六周岁儿童健康管理,及时提供早期干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