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服务流程。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