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减少因出生缺陷导致的残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