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二章 残疾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并落实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加强动态监测并实施优先干预。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信息智能化监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推进信息共享,为残疾预防提供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