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一)工程渣土,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二)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进行综合利用;(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