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一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性评估,并按照规定实施封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