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平衡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消纳设施和场所、驳运码头以及工程泥浆固化设施等的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