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平衡机制。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消纳设施和场所、驳运码头以及工程泥浆固化设施等的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