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