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第三十六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