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第三十五条有效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