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

(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五)不得超限超载;

(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