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禁止将前款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