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