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