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七条有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一)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信息;(二)运输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拆解后产物,以及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信息;(四)国家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