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清洁生产,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开发区(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实施区内循环化改造,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