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发区(园区)进行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分别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