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街道工作机构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时,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