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应当在转移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