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