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自治机关推进移风易俗,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形成与民族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新民俗。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