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六条有效自治州提倡本州少数民族公民着民族服饰。鼓励自治州各级旅游、外事接待等窗口服务行业在日常工作中着民族服饰。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日常外事活动、旅游接待和节庆活动中着民族服饰。鼓励各级学校校服体现民族元素和民族特色。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