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强化基层社会治理,鼓励依法开展基层自治实践,发挥村规民约等对社会秩序的调适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支持和指导民族学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增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为目的,依法依规参与各类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