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