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