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