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