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州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自治州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受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