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州各市、县的财政是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自治州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