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