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