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资源性资产进行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