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州长由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