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苗文和侗文三种文字。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