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苗文和侗文三种文字。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