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