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