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设置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厨余垃圾处理等分类处理场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实行环境保护产业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