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在回收后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厨余垃圾应根据其特点和经济技术条件,选择合适的资源化处理方法。

(四)其他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其特性采用卫生填埋、焚烧等处理方法。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