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道路维修与养护,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管线工程建设、维护、清疏,以及更换各类公共设施等可能产生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恢复场地原貌,不得乱堆乱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