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水域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打捞、清除漂浮垃圾和水生植物。

船舶在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在水面从事餐饮、旅游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残油、废油等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不得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