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并且配备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以及保洁。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不得闲置、弃管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移动厕所粪便应当统一收集,不得随地排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