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