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开发、道路新建、扩建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装置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且交付使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