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以及广场周边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路灯杆、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