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安全使用、整洁美观,并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迁移、拆除、损坏以及其他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