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三)道路、桥梁、河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