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道路、桥梁、河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