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且公布。牌匾、广告等户外设施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户外广告版面不得长期空置,出现空置时,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