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和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工作组,应当健全成员单位间常态化联络、协调和议事机制,统筹、指导成员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四)净化网络和社会文化环境;
(五)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共享机制,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创新;
(七)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其他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工作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