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相关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四)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按照市和区的部署安排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