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条有效结束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对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