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校园欺凌行为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依法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