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