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帮助其认识不良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监督其改正不良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